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6,87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
| | | |
| | 其中4,956,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按年息5%計算利息 | 165,877元(計算式:4,956,000元×245/366×5%=165,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請求金額加上開利息總計12,536,877元(計算式:12,371,000元+165,877元=12,536,877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