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陳慶龍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