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姚伊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21,877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各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計為522,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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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5元 (計算式:110,491元×2/365×15.72%=95元) |
| | | | 213元 (計算式:399,735元×2/365×9.72%=213元) |
合計:522,185元 (計算式:521,877元+95元+213元=522,185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