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林家如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許鈞碩
陳美君
何憶如
許雅雯
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