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寶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偉銘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說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1,271元【計算式:土地部分(公告現值22,402元×面積71㎡×持分1/2)+建物部分(16,000元+40,000元)=85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市○○○段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謄本)及同段425建號之第一類建登記謄本(全部謄本);並陳報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