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被 告 黃柏淵即黃以明即黃建河之繼承人
陳亦宸即黃以明即黃建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柏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502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4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