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捷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宏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975,4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75,4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