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章畯隆
送達郵政信箱:嘉義水上○○○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7,4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9,6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