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被 告 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新臺幣9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