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思言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081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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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510元(計算式:2,052,599元×86/365×2.38%=11,510元) | | 723元(計算式:2,052,599元×54/365×0.238%=723元) |
| | | 3,837元(計算式:684,161元×86/365×2.38%=3,837元) | | 241元(計算式:684,161元×54/365×0.238%=241元) |
| | | 19,184元(計算式:3,420,982元×86/365×2.38%=19,184元) | | 1,205元(計算式:3,420,982元×54/365×0.238%=1,205元) |
| | | 1,319元(計算式:235,237元×86/365×2.38%=1,319元) | | 83元(計算式:235,237元×54/365×0.238%=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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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違約金總計6,431,081元(計算式:6,392,979元+35,850元+2,252元=6,431,081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