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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水龍
被 告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