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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博洛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民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被      告  嘉興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承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