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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一、被告主張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為系爭請
  求,然均與原告所主張租賃契約合意管轄無涉,本應以被告
  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定法
  院管轄應以起訴時為準,不因嗣後追加請求而使法院有管權
  ;原告則抗辯已追加依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動產,是依系爭契約第14條規定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則原告對被告前開主張,請依法條依據並依解釋論具狀說明,請勿僅說明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