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院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唐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唐謙建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及自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