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相 對 人 張芷嘉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張偉聖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被 繼承人 張志強(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黃郭笑、黃明利之繼承人張志強於民國114年5月8日死亡,張志強之繼承人為子女張芷嘉、張偉聖,有張志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