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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相  對  人  張芷嘉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張偉聖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被  繼承人  張志強(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黃郭笑、黃明利之繼承人張志強於民國114年5月8日死亡,張志強之繼承人為子女張芷嘉、張偉聖,有張志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