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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劉水來 
被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未合法送達被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