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送達代收人 吳鵠帆
被 上訴 人 廖仁傑
劉文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5,9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