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御龍宮籌備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錦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