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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張賴月枝
被      告  優順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富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由原告親自簽收,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