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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肖丹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宏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興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是否聲請至現場勘驗系爭平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