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誠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好神數位行即林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好神數位行為獨資商號,應係以其負責人林冠翰為被告,而林冠翰之住所地在住○○市○○區○○路000號二樓,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得好神數位行之登記資料、被告林冠翰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單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