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健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