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除原審判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6,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後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