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原      告  江志宏  
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