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