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送達代收人 陳威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長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