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8月18日上午10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無法提供適切照顧、保護,其口頭承諾安全計畫,然卻無實際積極作為,且1個月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無法實行安全計畫,安置相對人妹,1個月後再次因疏忽議題安置相對人,復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