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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法律規定。審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工作時右腳嚴重燙傷,自113年6月20日至113年8月初無法工作,自113年8月初始開始工作;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再婚配偶則無意願接回相對人照顧;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希望可安置至相對人升上國中後再結束安置,因其再婚配偶尚無法接受與相對人共同生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欲替相對人在外租屋,並安排就學及固定提供零用金使用,經社工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其他親友可提供照顧,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