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目前相對人母親再度入監服刑,故暫時無法會面,目前會面對象主要為相對人父親;相對人父母親已達成共識,由父親行使親權,但主要照顧者為母親,此部分仍須了解其父母親之狀況,現階段相對人暫無返家之可能性
,仍先以會面為主,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