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 年9 月11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因於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獨留受安置人及其年幼之胞妹在家,受安置人睡醒後至住處陽臺玩火引發火災,幸及時撲滅,母親顯有疏忽照顧情事;又受安置人安置後穩定就學,學習狀況大有提升,安置期間察覺受安置人有偷竊及生活規範須重新調整之情形,透過引導建立行為規範;再者,原生家庭目前尚不適返家,僅能以定期會面方式維繫親子關係,但受安置人安置前,母親曾對其施暴,導致受安置人不知應如何開口與母親說話,須協助受安置人與母親修復關係,現親屬有照顧意願,社工持續與親屬討論委由親屬照顧之返家及照顧計畫,將持續安排親屬會面及漸進式返家;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