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12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社工定期訪視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輔導寄養父母給予正向陪伴照護;配合主責社工處遇,協助相對人漸進式返案姐家,穩定相對人親情維繫;相對人父母目前服刑中,案姐近期生產,除新生兒需照顧外,尚有一幼子需照顧
,目前案家無妥適人選可照顧相對人,建議續進行安置,穩定相對人發展與身心,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