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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 年9 月26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父親)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雖已配合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並主動申請外出團聚,但考量家中一直未對受安置人有妥適房間安排,故無法規劃返家過夜,而受安置人於外出團聚返回時,主動回饋不喜歡父親對其有肢體互動,觀察親子互動,欠缺情感交流,評估仍須時間修復,並逐漸建立關係及修復;又受安置人基本生活打理、人我界線及社會互動提升持續進步中,評估仍需要持續強化自我價值感、自我保護之重要性,且受安置人本身亦有安置意願。因此,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之兒少安置場所;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