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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監  護  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在家居住時與一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其監護人於知悉後未積極阻止該男性進出案家,難認已發揮親職功能及提供足夠保護,另相對人之監護人因傷害案件入監服刑,原生家庭無人可提供相對人保護,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