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1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寄養社工定期訪視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並持續追蹤相對人體況及發展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持續給予正向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並引導相對人有正確的認知學習與發展;本案由聲請人委託嘉義家庭扶助中心寄養家庭進行保護安置,考量原生家庭未提供相對人適當之照顧事實,將配合聲請人主責社工處遇,建議繼續安置服務與輔導,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