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 年11月18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B自民國113 年10月19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下或稱父親)因對受安置人A、B(下合稱受安置人)照顧狀況不佳、方式消極,危險意識不足,已有多次疏於照顧紀錄,受安置人A身體不適,父親無意願帶其就醫,及其夜間未歸,父親未外出尋找、關切,並使其多次穿著不乾淨的衣服上學,且父親直播唱歌至深夜,影響其正常作息,並使受安置人B多次發生獨留事件,人身安全受威脅,經開案處遇,並裁處強制性親職教育,而其等居住環境髒亂、地板黏膩,及未能提供受安置人穩定三餐;又父親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提出親子會面要求,父親與受安置人互動依附關係良好,並於每次會面準備點心給予受安置人,關心受安置人生活近況,亦表示現階段自己工作狀態及家中環境整理概況,並詢問如何調整等情,表現出自身積極性,並願意配合,於會面期間社工提供其親職教育,除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及基本環境整理外,更需要陪伴受安置人而非採取放養方式,父親表示理解,並願意進行調整,目前尚須時間證明改善狀況;再者,目前父親雖有逐漸進行調整,但仍需時間追蹤其改善狀況,以及後續以漸進式返家方式,評估父親是否確實具備照顧受安置人之能力,並經評估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權益,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