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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T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T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TC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TC0000000需持續提醒並引導其使用合宜方式與人互動,且其仍有偷竊行為,需持續觀察並給予關心,協助其適應院內生活,遵守相關規範。每月1次身心科回診,若有特殊議題會向醫師進行討論,將持續觀察。目前維持與其祖母1個月1次的會面頻率,本季並無會面安排或者安排電話聯繫但案祖母因手機無法撥號問題而無法進行,此部分由機構向相對人說明,評估繼續處遇本院審酌相對人在兒少安置機構的整體適應狀況尚可,須繼續協助其建立合宜的人際關係相處模式及生活常規,並安排每月1次的心理諮商,協助其降低內心焦慮及增進控制情緒的能力,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