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均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安置期間,其等法定代理人雖能主動申請會面交往,且與2名相對人互動熱絡,但法定代理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處遇計畫。且法定代理人再度遭查獲吸食二級毒品於113年9月23日執行觀察勒戒,顯見母職知能待提昇;另相對人2人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目前就學正常,觀察相對人2人情緒方面易躁動,相對人C0000000-0已協助其就醫並開立藥物,現階段訓練兩人生活常規中。相對人2人雖不願離家生活,但經社工告知基於確保人身安全及維持受教養權益後,皆能理解與配合。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保障相對人2人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故評估有持續安置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