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Α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12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法律規定。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讓相對人時常暴露在接觸毒品之環境中,相對人長期未穩定就學影響其受教權,安置後更確認其學力明顯落後同齡生,又無其他親友可協助照顧。相對人年幼,缺乏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