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2月2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在安置期間接受穩定的生活照顧及早療復健後,明顯在生理、情緒各方面皆有明顯進步與成長;其等法定代理人能定期申請親子會面,且觀察相對人2人與相較之前抗拒與父母見面,有明顯地進步,但近期發現法定代理人C0000000-B住院檢查一週,家中另一名就讀國小一年級之兒少即請假在院陪伴,甚至有數日未洗澡之情形,故評估現階段法定代理人尚無法提供相對人2人適切之保護及照顧能力,且相對人2人年紀分別為5歲5個月及3歲2個月,無法表達自身是否願意接受安置之意見,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