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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3月1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安置後穩定就學,學習狀況大有提升,亦建立良好的生活規範,目前親屬有照顧之意願,並透過機構社工與相對人日常相處,給予親屬照顧建議與教養技巧,社工持續與親屬討論委由親屬照顧的返家及照顧計畫等語,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