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3月1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安置後穩定就學,學習狀況大有提升,亦建立良好的生活規範,目前親屬有照顧之意願,並透過機構社工與相對人日常相處,給予親屬照顧建議與教養技巧,社工持續與親屬討論委由親屬照顧的返家及照顧計畫等語,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