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 年1 月4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具多年使用毒品紀錄,受安置人經毛髮檢驗具毒品反應,顯影響受安置人身心健康,且受安置人處遇期間受安置人母親配合態度消極,並於民國113 年11月新生育一對子女,且已遷居桃園地區生活,有關受安置人母親需同時兼顧新生兒扶養,及對於受安置人未來照顧及接返計畫,均有待後續訪查追蹤,受安置人母親現階段並未具有接返受安置人之能力,亦無其他親友支持照顧系統,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