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4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並持續追蹤相對人體況及發展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持續給予正向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並引導相對人有正確的認知學習與發展。且相對人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有多筆通報遭男友施暴之情事,雖口頭表示期待接回相對人,但目前工作中斷致無經濟來源,親職能力待提升,也未曾主動聲請親子會面交往。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