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平時由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主要照顧,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法定代理人獨留相對人在家,相對人睡醒後至住處陽台玩火引發火災,幸被及時撲滅,有明顯疏忽照顧情事。C0000000-0被安置後就學穩定,學習情況大有提升,安置期間察覺相對人有偷竊及生活規範需重新調整的情況,並持續評估諮商輔導資源介入之需求,目前親屬有照顧意願,持續與親屬討論返家及照顧計畫中。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對本案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