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及其父、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C經家庭處遇服務、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及漸進式返家,受安置人與其父、母親互動關係已改善許多,有正向依附關係,亦有正確管教觀念之知能,返家期間未再有不當管教事件,評估受安置人父、母親之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惟其等因經濟壓力,均須長時間工作,無足夠時間照顧受安置人及另外3 名子女,多需委託親屬協助照顧,然親屬間能力有限,無法保證有能力負擔照顧責任,故尚需受安置人父、母親與親屬間討論未來若受安置人返家後合適之照顧計畫,目前若受安置人結束安置返家,尚無法保證能得到妥適之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最佳利益,評估受安置人目前尚不適宜返家;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