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劉興湶
杜淑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被 告 潘國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於起訴前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