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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劉興湶  
            杜淑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被      告  潘國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於起訴前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