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進益
兼法定代理
人 薛美戀
黃蘇素花
黃怡瑋
黃譯霆
相 對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相 對 人 柯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1,479,714元(計算式:7,479,714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1,479,71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