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昭儀(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劉懿賢(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劉懿慶(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李献鳳(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春財
劉宗明
呂嘉雄
魏銘勳
陳劉順
許圳欽
陳莉莉(江哲士之承受訴訟人)
江昀融(江哲士之承受訴訟人)
江馥年(江哲士之承受訴訟人)
江馥任(江哲士之承受訴訟人)
江馥竹(江哲士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李成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就系爭新制退休金差額部分,原告請求權基礎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則是否需雇主即被告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始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若是
,被告是否未依前開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