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6日16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