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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鄭立德  
            羅一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所示編號1被告許定朋請求侵占期間欄「106年1月至113年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月至112年3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附表所示編號1被告許定朋請求侵占期間欄「106年1月至113年3月」之記載,顯係「106年1月至112年3月」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編號
被告
請求侵占期間
侵占油資價值  (新臺幣)
 1
許定朋
106年1月至112年3月
9,665,653元
 2
侯景文
106年1月至111年12月
8,844,395元
 3
鄭立德
109年5月至112年2月
2,586,061元
      合     計
21,096,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