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被 告 黃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